|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钦州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被告***于2013年2月1日签订的编号A:[房信购]字[钦州分]行[2013]年[162]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应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贷款本金本金333366.67及支付利息(利息算至2018年12月21日止为21545.93元,从2018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广西钦州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610元,保全费用2257元,共8867元,由被告***、广西钦州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