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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第三人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七百〇二万三千四百元; 二、被告天津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第三人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七百〇二万三千四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第三人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天津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十四万四千三百六十五元,由第三人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九万〇四百八十八元(已交纳),由被告天津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五万三千八百七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反诉十九局天津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天津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变更标的物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天津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