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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民丰肥业有限公司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民丰肥业有限公司、辽宁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在扣除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受偿部分之后十日内,在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利息截至2017年10月27日为782520元,自2017年10月28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按月利率8.4‰计算;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止,按月利率12.6‰计算)范围内,向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639元,由四被告负担。

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8-2
发布日期 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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