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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恒顺供热有限公司
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鸿盛环境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辽宁鸿盛环境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209600元;

二、被告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辽宁鸿盛环境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延期支付利息(以1209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辽宁鸿盛环境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86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共计20686元,由被告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2-3
发布日期 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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