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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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乌鲁木齐市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支付原告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支付工程款2738282.18元。 二、被告乌鲁木齐市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偿付原告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177637.1元。 三、驳回原告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要求被告乌鲁木齐市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给付拖延工期损失1600000元的诉讼请求。 以上被告乌鲁木齐市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共计应支付给原告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的2915919.28元,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296.75元(原告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负担39297.75元,由被告乌鲁木齐市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负担249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本判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