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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建正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
新疆金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乌鲁木齐市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支付原告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支付工程款2738282.18元。

二、被告乌鲁木齐市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偿付原告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177637.1元。

三、驳回原告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要求被告乌鲁木齐市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给付拖延工期损失1600000元的诉讼请求。

以上被告乌鲁木齐市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共计应支付给原告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的2915919.28元,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296.75元(原告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负担39297.75元,由被告乌鲁木齐市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负担249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本判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4-15
发布日期 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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