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远翔人造板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远翔人造板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2355.4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货款金额12355.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8月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6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63.5元,由被告广西远翔人造板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7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