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康泰医疗器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康泰医疗器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38176元及利息(利息以338176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26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4元,减半收取3352元,由被告安徽康泰医疗器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