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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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当太极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思渡家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湖北武当太极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截止2019年9月15日的利息4977000元,自2019年9月16日起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由被告北京思渡家投资有限公司为前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460元,减半收取407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730元,由被告湖北武当太极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思渡家投资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