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恒道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恒道建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3月9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恒道建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万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恒道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