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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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利蒙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恒诺印染有限公司 浙江瑞欧纳化妆品有限公司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瑞欧纳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恒诺印染有限公司代偿款308034元。 二、被告浙江瑞欧纳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恒诺印染有限公司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以上述第一项所欠代偿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被告浙江利蒙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瑞欧纳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不能清偿部分的四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920元,由被告浙江瑞欧纳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利蒙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瑞欧纳化妆品有限公司不能负担部分的四分之一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杭州恒诺印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瑞欧纳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利蒙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8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