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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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钜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中大新佳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3民初2443号民事判决; 二、金华市钜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中大新佳贸易有限公司欠款1283566元并支付其中1200000元款项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自2018年12月10日起计算,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浙江中大新佳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299元,减半收取9649.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649.5元,由金华市钜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688元,由浙江中大新佳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961.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99元,由金华市钜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376元,由浙江中大新佳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923元。金华市钜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1929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浙江中大新佳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