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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景德镇金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位于景德镇市广场南路106号开门子购物广场一层C区489号商铺被占用期间的占有使用费人民币34642.83元(从2017年5月31日起算至2019年7月30日止);从2019年7月31日起至双方就涉案商铺的经营使用权达成合意之日止,涉案商铺的占有使用费按照15989元/年计算,由被告景德镇金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每年7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被告景德镇市开门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涉案商铺的占有使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6元,由原告***承担500元,被告景德镇市开门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景德镇金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6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