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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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博利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深圳市明园升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明园升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衡水博利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支付所拖欠定作物价款169000元及违约金(从2018年9月20日至付清全部款项时止,以16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衡水博利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深圳市明园升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0元,由被告深圳市明园升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