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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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41347.41元(被告***为原告***垫付的103724.6元,由本院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应赔偿给原告***的款项中扣除后,直接返还给被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94元,减半收取计1997元,鉴定费2700元,合计4697元,由被告***负担1647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负担1650元,原告***负担1400元(诉讼费与鉴定费已由原告***垫付,本判决生效后一并执行,本院不另行退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