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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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佳净水处理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福建滨海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仙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滨海化工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福州佳净水处理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46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346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驳回福建滨海化工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互为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6498元,反诉受理费2970.5元,均由福建滨海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4-10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