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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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星控股集团通辽铜业有限公司 本溪昊宇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九星控股集团通辽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本溪昊宇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7249元。 案件受理费232元,由被告九星控股集团通辽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8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