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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中山街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行借款本金170104.36元及逾期利息(以219974.29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止;以170444.37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以170444.36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以170274.36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20年4月7日止;以170104.36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上均按年利率10%加收30%计算,扣除已还470.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8元,减半收取185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27
发布日期 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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