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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新余市碧水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亚新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签订的《定作合同》及《技术协议》。 二、被告无锡亚新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市碧水新材料有限公司返还750mm四辊可逆轧机组设备定作费用人民币9002769.8元,并赔偿原告新余市碧水新材料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人民币154794.99元(暂计算至2017年12月26日),及赔偿自2017年12月27日起以900276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 三、被告无锡亚新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市碧水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司法鉴定使用的原材料费用人民币100191.74元,原告新余市碧水新材料有限公司在被告无锡亚新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该100191.74元后,将鉴定使用后的带钢卷给付被告无锡亚新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四、被告无锡亚新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履行以上义务后,应自行从原告新余市碧水新材料有限公司处将750mm四辊可逆轧机组设备拆卸运回,原告新余市碧水新材料有限公司尽协助义务。 五、驳回原告新余市久隆带钢有限公司起诉。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60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81604元,鉴定费用263694元,合计345298元,由被告无锡亚新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