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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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星漯河中原机械有限公司 洛阳龙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洛阳龙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双星漯河中原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欠款80,00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双星漯河中原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洛阳龙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9,84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双星漯河中原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洛阳龙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洛阳龙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263元,由反诉原告洛阳龙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740元,反诉被告双星漯河中原机械有限公司负担5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