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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双星漯河中原机械有限公司
洛阳龙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洛阳龙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双星漯河中原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欠款80,00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双星漯河中原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洛阳龙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9,84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双星漯河中原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洛阳龙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洛阳龙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263元,由反诉原告洛阳龙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740元,反诉被告双星漯河中原机械有限公司负担5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6-12
发布日期 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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