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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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万事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亳州药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安徽壮酒酒业有限公司 亳州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壮酒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亳州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8849801.66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1月17日起,月利率按2%计算至该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若被告安徽壮酒酒业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亳州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万事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抵押担保的坐落于安徽亳州工业园区创业路北侧经一路西侧两宗土地使用权亳谯国用2013字第××号号亳谯国用2013字第××号号)、坐落于安徽亳州工业园区工业路以西经一路以东的五处房产(房地权亳字第××号号房地权证亳字第××号号房地权证亳字第××号号房地权证亳字第××号号房地权证亳字第××号号)、坐落于安徽亳州工业园区工业路以西经一路以东的房产(房地权亳字第××号号)优先实现抵押权以抵偿上述债务。 三、若被告安徽壮酒酒业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亳州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安徽壮酒酒业有限公司、***、***质押担保的持有亳州市谯城区万事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股权(股权份额分别为55.55%、35.56%、8.89%)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万事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壮酒酒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万事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被告安徽壮酒酒业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899元,由被告安徽壮酒酒业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万事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