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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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天康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嘉兴景添汽保工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嘉兴景添汽保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加工款271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尚未支付的加工款为基数,自2019年6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加工款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计239元,由被告嘉兴景添汽保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7-1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