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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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 杭州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台州赛日商贸有限公司 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借款本金1993329.46元、截至2020年3月24日的利息、逾期利息328138.29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25日起以1993329.4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13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台州赛日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72元,减半收取12686元,由被告***、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台州赛日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