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三门峡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三门峡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67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借款期间第一个月利息21340元;按月息2%分别以本金291000元自2014年8月16日、以本金776000元自2014年10月26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2350元;由被告三门峡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