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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泽支公司
天津开发区天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泽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816.4元,赔偿原告***损失38732.4元,扣除垫付***、***医疗费10000元外,再赔偿***损失29548.8元。

二、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赔偿原告***69969.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各承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4
发布日期 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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