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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衡水盛鸿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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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赔偿原告***营运损失人民币750.00元。

被告衡水盛鸿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限二年。

裁判日期 2020-4-17
发布日期 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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