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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9年1月10日的货款20424896.77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20424896.77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直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254.01元,由被告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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