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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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黑龙江宝泰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7157.23元; 被告黑龙江宝泰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鉴定费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元,由被告黑龙江宝泰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给付期限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