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汕头潮南民生医院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55697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2元,减半收取计1116元,鉴定费2810元,共3926元。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520元,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34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4-4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