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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珠海世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珠海世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601.8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珠海世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1628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珠海世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拖欠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共9个月物业服务费的滞纳金(每月物业服务费的滞纳金以400.20元为基数,从当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且每月物业服务费的滞纳金的数额,以不超过当月物业服务费的本金400.20元为限);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珠海世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世荣公司已预交),由***负担。

反诉费25元(***已预交),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9-20
发布日期 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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