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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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世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珠海世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601.8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珠海世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1628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珠海世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拖欠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共9个月物业服务费的滞纳金(每月物业服务费的滞纳金以400.20元为基数,从当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且每月物业服务费的滞纳金的数额,以不超过当月物业服务费的本金400.20元为限);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珠海世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世荣公司已预交),由***负担。 反诉费25元(***已预交),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