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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建湖县冠德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盐城鑫益特种抽油泵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款纠纷
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建湖县冠德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228000元(以5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4月15日至2019年4月14日,按月利率12‰计算),合计本息728000元,承担贷款本金50万元自2019年4月15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盐城鑫益特种抽油泵制造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建湖县冠德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080元,由被告***、***、***、盐城鑫益特种抽油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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