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0568.11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87041.8元;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赔偿款138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860元(原告****等人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0元,由被告***负担38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