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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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城市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浙江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佰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厦门佰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042832元,并按照年利率4.75%支付自2019年8月12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厦门佰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浙江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5452元,减半收取12726元,由厦门佰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6元,由浙江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9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9671元,由浙江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当事人须在案件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如逾期未缴,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