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盐城市捷新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盐城市捷新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本金68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期间及标准:以本金125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11月18日起至2014年2月14日止,以本金366500元为基数,从2014年2月15日起至2014年6月11日止,以本金884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12日起至2014年8月1日止,按784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2日起至2015年8月1日止,按684000元从2015年8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15%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22元,依法减半收取8911元,由原告负担1911元,被告盐城市捷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扣除其负担的1911元后,余额15911元由本院退回);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盐城市捷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