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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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北海骨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损失合计192638元,其中给付原告***158905.86元,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3732.1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2元,减半收取2296元,由原告***负担281元,被告***负担20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