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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市易通四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金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珈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珈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易通四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9日签订的《易通四方大厦租赁协议》;

二、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珈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科颖路16号易通四方大厦B栋(不含第三层)房屋腾让给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易通四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三、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珈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易通四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3月9日至2019年6月22日期间租金135万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珈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易通四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8.4万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珈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易通四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3048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珈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32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易通四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2730元(已预交)、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珈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0470元,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珈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其应当负担的反诉案件受理费104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6
发布日期 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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