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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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州市恒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乐载汽车装饰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 二、被告广州乐载汽车装饰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恒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20000元; 三、原告广州市恒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广州乐载汽车装饰用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2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5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5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4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 四、原告广州市恒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广州乐载汽车装饰用品有限公司清偿汽车修理费32950元、交通事故赔偿款2000元、代缴违章罚款1600元; 五、原告广州市恒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广州乐载汽车装饰用品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15000元; 六、驳回原告广州市恒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广州乐载汽车装饰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广州乐载汽车装饰用品有限公司承担;反诉受理费3067元,由原告广州市恒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512元、被告广州乐载汽车装饰用品有限公司承担25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31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