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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胜阳港支行借款本金551963.10元、利息20022.20元(截至2019年11月5日)以及2019年11月6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551963.1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6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基础上加收50%计付)、律师代理费25000元。 二、如被告***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胜阳港支行有权对被告***名下位于黄石市下陆区大泉路159号1号楼2-603室房屋一套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胜阳港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22元、保全费用35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