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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业大厦营业部
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3民初34710号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国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星,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孟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思谦,系深圳市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业大厦营业部,住***。

法定代表人:郭丁莎。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业大厦营业部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喻敏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吴孪玮

裁判日期 2019-11-02
发布日期 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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