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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市肿瘤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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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泰达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市医科大学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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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天津泰达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10614.3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7元,减半收取1058.5元,由被告天津泰达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4
发布日期 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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