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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天津泰达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10614.3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7元,减半收取1058.5元,由被告天津泰达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