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9)鄂2802民初50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借款本金186000.00元及利息和罚息(利息:自2019年4月22日起以186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9%至清偿之日止;罚息:自2019年4月22日起以186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6.9%×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撤销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9)鄂2802民初50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20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