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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9)鄂2802民初50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借款本金186000.00元及利息和罚息(利息:自2019年4月22日起以186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9%至清偿之日止;罚息:自2019年4月22日起以186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6.9%×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撤销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9)鄂2802民初50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20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13
发布日期 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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