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广森惠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鄂0281民初5931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湖北广森惠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亦斌,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迎,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与被告湖北广森惠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签订的《大冶大道商业街商铺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80738元,支付利息31115元(利息暂从2017年6月14日计算至2019年9月13日,以后利息、以未返还房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本案有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大冶大道过商业街商铺认购书》,原告向被告认购了大冶大道商业街1-337号商业用房,认购书对总房价、面积进行了约定.认购书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80738元。原告付款后既没有拿到对方盖章的合同,也没有拿到房屋,原告要求被告退款而无果,因此形成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北广森惠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之前退还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8073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4.2%标准计算,以280738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14开始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989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王碧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晶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