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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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协城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蠡湖支行 江苏梅都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中房集团无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无锡协城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5994556.41元;并支付期内欠息、逾期罚息(截至2015年3月21日为702557.9元;逾期罚息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994556.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2%上浮50%计算)。 二、对无锡协城贸易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中房集团无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字第××号、WX××79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分别在最高额76.55万元、301.45万元范围内,锡南他项XXXX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在最高额378万元范围内与中房集团无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对无锡协城贸易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江苏梅都健康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宜房他证张渚字第××号、10××21号、10××22号、10××23号、10××24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分别在最高额3万元、39万元、55万元、45万元、8万元范围内,宜他项XXXX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在最高额1177万范围内与江苏梅都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对无锡协城贸易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98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7583元,由无锡协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07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