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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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韩城森旺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澄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13188.7元; 二、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剩余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57648.25元; 三、原告返还被告韩城森旺物流有限公司垫付款35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31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韩城森旺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综合本判决内容,被告渤海财险渭南中心支公司在向原告支付赔偿款时,将3500031784.5元直接支付给被告韩城森旺物流有限公司,将剩余335836959052.45元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