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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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巴威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巴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出资款450万元人民币并承担欠款利息(其中以15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8%计算至2017年4月27日;其中450万元自2017年5月19日计算,按照年利率8%计算至付清为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40万元; 三、被告江苏巴威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不能清偿原告***债务的范围内承担不超过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3792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支行,帐号:11×××61)。 |
| 裁判日期 | 2018-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