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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飞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泰州众品食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泰州众品食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飞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为160元,由被告泰州众品食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04
发布日期 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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