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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
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23500元;

二、驳回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4元,由***承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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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9-05-16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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