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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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防众安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科防众安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新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间拖欠的物业管理费45724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每月9940元为基数,每笔从次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科防众安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新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间本体维修基金1633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新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47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3317元,被告深圳市科防众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1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