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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劲达制冷集团有限公司
金星重工(河源)有限公司
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广东劲达冷链科技有限公司
河源市力王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东劲达制冷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418,870元和留购价款1,000元(合计419,870元);

二、被告广东劲达制冷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12月19日的逾期违约金57,737.22元,以及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以到期未付租金418,87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

三、被告***、***对被告广东劲达制冷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劲达制冷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在被告广东劲达制冷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之前,编号为IFELC16D03U0W2-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发票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的台钻、钻铣床、翅片冲压生产线、电脑数控车床等)归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所有;

五、驳回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49元,减半收取计4,224.50元,财产保全费2,951元,共计7,175.50元,由被告广东劲达制冷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5
发布日期 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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