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华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优雅广告有限公司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营业部 宿州市宏安运输有限公司 肥东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6941.85元; 二、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10元; 三、驳回原告李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为119元,由原告***负担60元,由被告***负担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