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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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州新福瑞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于2016年5月12日签订的《新福瑞创客广场入驻单位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广州市花都区雅瑶街雅源南路68号1、2、3楼;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新福瑞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11月12日至腾退之日止的租金,2016年11月的租金为63333元(100000÷30×19),2016年12月起按月租金100000元计算; 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新福瑞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1、2016年11月的违约金,按当月欠付租金63333元,自当月16日计至付清之日止;2、2016年12月之后的违约金,按每月欠付租金100000元,自每月16日计至付清之日止; 五、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新福瑞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11月12日至腾退之日止的物业管理费,每月物业管理费按12500元计算; 六、驳回原告广州新福瑞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956元,由被告***负担86908元,由原告广州新福瑞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1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






